一、查档须知:
1、查档人员须持本单位(或本村、社区)介绍信,介绍信需注明当事人身份、查档范围及查档目的。利用已开放的档案,持有效证件即可(房产证除外)。
2、查档人员要爱护档案,不准擅自抄录、拍照、复制和互相传阅,不准圈划、涂改、撕页和拆卷。对损坏档案者,要追究责任。
3、查阅机密档案和重要档案,须经有关领导批准。
4、查档人员如需摘抄或复制档案,必须经馆内工作人员批准。抄录的取证档案,经本馆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,盖章生效。
5、档案一般不借出馆,如确需外接,需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并按规定履行借阅手续,外借档案时限为三天,如需延长,必须重新办手续。
6、查、借阅者交回的档案,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卷数,并检查档案有无损坏现象,如发现缺损,应立即追查,并报告领导。
7、查阅人员阅完档案之后,要填写《档案查借阅登记簿》。利用档案后,应填写利用效果记录和信息反馈单。
8、查档人员要严格遵守本馆的规章制度。馆内禁止吸烟。在阅览室阅卷时要爱护档案,不得染上墨迹、水渍等污渍,不得圈划涂抹,以免损坏档案;不准大声喧哗,影响他人阅览;要注意阅览室卫生,爱护公物。
9、凡利用本馆档案、资料编写的材料,未经本馆同意,不得自行出版、印发。准印的,交三套给本馆存档。
10、开馆时间
除双休日,节假日外,办公时间均可到市档案馆查阅。
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:8:00——12:00 下午:14:00——17:00(5月1日至9月30日14:30——17:30)
11、收费标准
※ 房产档案 20元∕份
※ 公证档案 20元∕份
※ 工商档案 30元∕份
※ 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为工作查考利用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无偿提供服务,需复制的只收取工本费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