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档案管理,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山东省档案条例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,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、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、军事、经济、科学、技术、文化、宗教等活动直接形式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
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各单位)以及个人,均须遵守本办法。
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,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保证档案管理机构、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。
第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、本系统档案工作的管理,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。
第六条 档案工作实施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的原则,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,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。
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
第七条 市、县(市区)档案行政管理部门,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;
(二)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,组织实施、推行档案管理标准;
(三)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先进监督和指导;
(四)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、档案保护、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;
(五)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、法规的实施,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、法规的案件。
第八条 乡(镇)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(兼)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,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。
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:
(一)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县(市区)以上行政区域设置,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;
(二)国家专门档案馆在烟台市设置,先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意见,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;
(三)市直部门档案馆的设置,由部门提出设置意见,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;
(四)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设置企业事业档案馆,须符合《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办法》和《全国档案馆布局原则和设置方案》要求,经其主管部门(无主管部门的,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,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)备案。
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范围:
(一)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、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多种门类的档案;
(二)国家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、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和提供利用特定领域或特殊载体的档案;
(三)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、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;
(四)企业事业档案馆负责收集、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;
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配备专(兼)职档案管理人员,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,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。
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,遵守纪律,具备专业知识,取得岗位合格证书,持证上岗,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定期培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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